
安·贯布什嘉 男 裕固 1898-1958 甘肃肃南 中共党员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一任县长,对甘、青、新三省边境的社会治安和民族团结做出了突出贡献
安贯布什嘉(1898~1958),男,裕固族,甘肃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中共党员。1898年生,1958年去世,终年66岁。
1910年(清宣统二年)继任“七族黄番”总头目,当时年仅17岁。袭职39年,也是裕固族最后一位“总管”。
1949年,解放军到达张掖时,他向部落下令,由正副头目赶着牛、羊,到张掖迎接解放军,表示慰问。这天,他头戴清朝皇帝御赐的顶戴花翎,带领各部落头目,给解放军首长敬献了哈达和青稞酒,表达了裕固族人民对解放军的爱戴和对共产党的信赖,明确表示“七族黄番”诸部落愿意服从和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后,他积极拥护党的领导,学习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身体力行地做民族中上层人士和宗教界人士的工作,参与民主改革。1953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肃南裕固族自治区筹委会主任,自治县政协主席、县长、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协助人民解放军开展剿匪肃特的斗争,组织牧民为抗美援朝捐款捐物,带头实行草原统一划分、统一管理,投身民主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改造,为牧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

孙万福 男 汉 1883-1945 甘肃环县中共党员 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农民诗人”《咱们的领袖毛泽东》等歌曲的词作者
孙万福(1883~1945),男,汉族,甘肃环县人,中共党员。1883年出生在环县曲子镇刘旗村一个贫苦农民家里。幼年家境贫寒,未能入学读书,但他天资聪颖,即景能吟,常被聘为社火节的“春官”和红白事的“总管”,在当地很有名望。
1936年6月,红军解放了环县,他家分得了土地和牲畜。为带动乡亲共同致富,他组织变工队开荒种地。他为八路军三八五旅驻防曲子部队提供土地,与战士们一起劳动。他以身作则,连续5年为本村4户抗日军烈属义务耕地250多亩,受到县政府的表扬,被村民推选为“优抗”代耕队队长和小学名誉校长。1943年11月,他出席了边区劳动英雄表彰大会,受到毛泽东等中央领导的接见,并即兴编唱了《咱们的领袖毛泽东》等诗歌,因此被边区人民尊称为“劳动诗人”。周扬在《解放日报》上评价说:“孙万福可算得是一个优秀的诗人”,他的诗歌“真正是老百姓的诗”。
之后,孙万福又创作了许多发自内心的赞歌,如《歌唱毛主席》《边区人民要一心》《马专员》《抗战剧团》等。这些诗歌政治热情高、思想性强,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其中诗歌《咱们的领袖毛泽东》被贺敬之修改润色后,在整个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根据地广泛传唱,载誉全国。1944年7月,孙万福因公在过河时被洪水夺去了生命,终年61岁。

孙健初 男 汉 1897-1952 河南普阳 中共党员 我国杰出的石油地质学家,探明并开发了玉门油矿,孙健初(1897~1952),字子乾,男,汉族,河南濮阳人,中共党员。1897年 8月18日生于河南濮阳,1927年毕业于山西大学采矿系,同年进入中央地质调查所从事区域地质研究工作,中国石油地质学家,玉门油田的开拓者。 1935年,孙健初率领勘探队员历尽磨难寻找石油,为中国的石油工业发展奠定了基础。1938年,孙健初大胆怀疑国外学术权威提出的陆相不能生成石油的结论,翻山越岭到达玉门老君庙一带进行石油地质勘察,仅用半年多时间就探明了该区域的生油层、储油层和地质构造等,并于1939年10月完成了《甘肃玉门油田地质报告》,从理论上确认了该地区石油的存在和可开采性。玉门油田以后的发展完全证实了孙健初的勘探结果。 在他指导下,1939年5月钻成了第一口油井,证实了老君庙油田具有工业价值,为开发西北石油资源首建功劳。1942~1944年先后发表《西北油田地质说略》等多篇石油地质论文,在《发展油矿计划纲要》中,推断中国的柴达木、准噶尔、四川、陕甘盆地等都是可能有油的区域,并编制了《中国石油理想分布图》。新中国成立后,他担任燃料工业部石油管理总局勘探处处长,继续组织领导玉门油田的开发建设,还举办了第一个石油地球物理勘探人员进修班。1952年11月10日于北京逝世。

李兴茂 男 汉 1951— 甘肃山丹 中共党员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法院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
李兴茂(1951~ ),男,汉族,甘肃山丹人,中共党员,二级高级法官。1968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山丹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审判员、刑庭庭长、副院长、院长,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1年9月至今任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李兴茂政治坚定,勇于开拓,为人正直,作风朴实。担任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来,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以“甘肃创一流,西部争上游”为目标,狠抓审判、队伍和法院管理。他推行“一公开三强化六分离”的审判方式改革,实行审务公开,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预防了司法不公。2001年以来,酒泉中院先后被省法院表彰为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教育培训先进集体、“两庭”建设先进单位,2006年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省级文明单位,院领导班子连续8年被考核为好班子,赢得了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李兴茂曾31次被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表彰。1985年3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1989年5月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甘肃省劳动模范”;1989年9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并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2001年6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一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