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兰州晚报报道 打着为父母购房、为妻子买车的幌子,原深圳兰光电子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某在一年时间内先后向业务单位“借”了87万元。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受贿案件,未当庭宣判。
一年“借”了87万元
现年43岁的李某,原系深圳兰光电子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在2002年10月至2003年9月期间,时任兰光电子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某,在办理北京凯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甘肃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入股兰光公司及与其合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87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当时,兰光公司派李某到兰州,催促财富投资公司负责人将其入股资金按期打入兰光公司账户。在此期间,李某以要接其父母到深圳居住需要买房缺钱为由,向财富投资公司负责人“借钱”。同年12月,两人一同从兰州返回深圳后,李某收到30万元现金,并据为己有。随后便将此款用于缴纳本人的职工入股款和购买汽车。2003年初,李某再次告诉财富投资公司负责人,上次的30万元钱用于买车了,现在要接其父母到深圳居住,需买房的款项还有缺口。对方遂于同年6月11日将40万元人民币打入李某的银行卡,李同样将此款据为己有。随后将其中的25万元用于购房首付款,其它用于房屋装修和日常开支。同年下半年,李某用同样的手法告诉对方,其妻子要买车缺钱。9月2日,李某再次“借”得17万元,并将此款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构成受贿罪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李某辩解称,他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他分三次借款87万元,这属于个人借贷行为,个人也有能力归还这87万元,只是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到而已,与职务无关。李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李在兰光集团任职期间,财富投资公司负责人入股兰光集团,成为兰光的第二大董事,其职位在李之上,根本不存在打工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老板的贿赂。公诉机关指控李受贿87万元是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是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晚报记者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