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国资考配〔2006〕7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为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积极性,杜绝个别企业负责人自定标准自定薪酬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甘国资考核〔2005〕69号)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资〔2005〕6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工业企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试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天水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属工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国资考核[2005]69号)和《关于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资[2005]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是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分立改制的存续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指标合并后,视同国有控股企业对待)。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工业企业负责人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四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与奖惩兑现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的原则。 (二)按照企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考核原则。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及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项目内容; (一)指导思想; (二)总体目标; (三)考核指标;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考核与奖励; (六)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附加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两项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二)分类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应收帐款周转率五项指标。 1、工业增加值和销售收入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工业增加值总额和销售收入总额。 2、成本费用利润率是指企业考核期间的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期末所有者权益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同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是指由于清产核资,相关政策发生变更和外来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等原因,导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因素。 4、应收帐款周转率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与平均应收帐款余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应收帐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应收帐款余额)×100% 其中: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期初应收帐款余额 +期末应收帐款余额)÷2 (三)附加指标分为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企业改革三项指标。根据企业的发展和改革情况具体确定。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其中速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全市工业增长目标。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营运行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企业负责人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 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政府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以前,市政府国资委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上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将上年度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政府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的企业,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政府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国资委反映。市政府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主要项目内容与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项目内容相同。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两项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是指由于清产核资,相关政策发生变更和外来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等原因,导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因素。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二)分类指标包括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长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两项指标。 1、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工业增加值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工业增加值÷三年前工业增加值)1/3-1]×100% 2、成本费用利润率是指企业考核期间(任期)的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任期利润总额÷任期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政府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责任书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市政府国资委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企业依据审计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政府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政府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的企业,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政府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国资委反映。市政府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 奖惩兑现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对于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得分级别原则上不超过C级最高限。 第二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 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按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4倍之间确定;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倍数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职工人数、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企业经营难度等因素核定。 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按照A、B、C、D、E五个考核等级在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6倍之间核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按“职工年平均工资×[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5到6倍职工年平均工资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按“职工年平均工资×[3.5+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3.5到5倍职工年平均工资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按“职工年平均工资×[2+1.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2到3.5倍职工年平均工资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按“职工年平均工资×[2×(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0到2倍职工年平均工资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封顶分数是指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上限。 起点分数是指各考核级别的最低分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其分配系数为1;其他参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工作难度,在0.7-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及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薪酬和60%的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的绩效薪酬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度兑现。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离任的下一年度兑现。 第二十四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或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薪酬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薪酬。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薪酬。 具体扣减延期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薪酬×(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 第二十六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按核实结果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处罚外,对薪酬已兑现的,还应追回多发的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政府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企业、资不抵债的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附加指标得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1、基本指标分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两项,每项占25分,总分为50分。当企业负责人完成利润总额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当企业负责人完成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2、分类指标分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应收帐款周转率5项,每项占10分,基本分为50分。当企业负责人完成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两项指标时,各得基本分1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分。当企业负责人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应收帐款周转率三项指标时,各得基本分1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分。亏损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按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完成得基本分8分,未完成得6分。 3、附加指标分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企业改革三项。当企业负责人完成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两项指标时各得基本分6分,未完成两项指标时,按未完成比例进行扣分,最多扣3分。当企业负责人完成企业改革指标时得基本分8分,未完成该项指标时,按未完成比例进行扣分,最多扣4分。没有附加指标按未完成对待。 亏损企业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按80%计算。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企业经营难度系数Y=0.2×(Y1+Y2+Y3+Y4)+0.1×(Y5+Y6) 资产总额难度系数Y1=0.9764X10.0179 净资产难度系数Y2=0.9897X20.0188 销售(营业)收入难度系数Y3=0.9938X30.0171 利润总额难度系数Y4=1.0401X40.0126 职工平均人数难度系数Y5=1.0562X50.0164 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重Y6=0.972X60.0336 注:X1-X6为每项指标的实际值,计量单位为百万元、个、%;净资产或利润总额为负数的企业,净资产难度系数和利润总额难度系数均按1计算。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得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4、分类指标分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长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两项,每项占10分,基本分为20分。其中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长率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分。成本费用利润率高于目标值时,每超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分。 亏损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的基本分按80%计算。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资产总额、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企业经营难度系数Y=0.2×(Y1+Y2+Y3+Y4)+0.1×(Y5+Y6) 资产总额难度系数Y1=0.9764X10.0179 净资产难度系数Y2=0.9897X20.0188 销售(营业)收入难度系数Y3=0.9938X30.0171 利润总额难度系数Y4=1.0401X40.0126 职工平均人数难度系数Y5=1.0562X50.0164 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重Y6=0.972X60.0336 注:X1-X6为每项指标的实际值,计量单位为百万元、个、%;净资产或利润总额为负数的企业,净资产难度系数和利润总额难度系数均按1计算。
天水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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