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监局负责人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答记者问
记者:去年12月20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和热烈反响。请你谈一谈银监会出台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
负责人: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在支持“三农”上不断作出新的探索和贡献。农业发展银行保证粮棉油资金供应,农业银行积极探索股份制改造,邮政储蓄银行正在筹建,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可以说,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日益完善,经营机制日趋健全,经营活力日渐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正在发生积极变化,信贷支农投入逐年增多。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投入。主要问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较少,覆盖程度较低,还有不少地方甚至存在金融服务空白,除农村信用社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没有形成农村金融服务的网络和渠道,而现有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低,手段落后,加上历史包袱沉重,支持力度有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比还不相适应。对此,银监会在充分调查和借鉴印度、孟加拉等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是我国银行业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标志着银监会在着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方面迈出了又一重要步伐,必将对构建和完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记者:这次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这次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七项:
一是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建立为入股社员服务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开展业务,放宽他们设立分支机构限制。
二是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适当降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以及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是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限制。降低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适当提高合格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
四是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采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政策,简化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政策,鼓励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各类产品,提供服务。
五是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根据农村地区金融从业人员情况,调整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
六是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机构准入程序,下放法人机构开业审批权限,取消在县(市)、乡(镇)和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筹建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是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允许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
记者:这次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负责人:总体来讲,这次政策调整体现了“低门槛,严监管;增机构,广覆盖;拓功能,强服务;先试点,后推开”的特点,旨在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体来讲:“低门槛、严监管”就是要在适当降低机构和业务市场准入条件,在增加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覆盖面的同时,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增机构、广覆盖”就是要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辖的乡(镇)和行政村设分支机构。农村地区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辖区域的乡镇或者是行政村。
“拓功能、强服务”就是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完善金融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标准化的保险、代理、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业务,逐步推广到广大的农村,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要。
“先试点、后推开”就是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涉及的面比较广,政策性也比较强,推动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稳妥,必须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解决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逐步推开。银监会已确定在甘肃、四川、青海、内蒙古、吉林和湖北等6个省(区)进行首批试点。
记者:为了落实好这项惠民政策,切实搞好试点工作,银监会还出台了哪些配套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负责人: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银监会已制定颁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也制定下发了《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三个文件。
记者:设立村镇银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负责人: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九个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