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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权利和义务 |
(2005-11-14 11:23:40)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天水日报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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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是直接从事商用、民用房屋、城市广场、社区绿地管理维护的服务性企业,是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企业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运行。物业管理企业有以下权利: l、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管理办法对物业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管理费。 4、有权制止企业员工和业主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管理经费的不足。 物业管理企业有以下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达到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服务标准。 2、既对业主及使用人进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又要管好物业,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及其代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3、设施维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物业管理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必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获得通过后方可实施。 4、根据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5、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6、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创建和谐社区。 7、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和使用人的违法行为而又无法追究责任时,有义务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制止。 8、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时,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房屋、物业管理档案、财务帐目等资料,业主委员会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合同期内的物业管理财务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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