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激发机关干部队伍活力,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 市直机关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原则上要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自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要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还应当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与面试;
(四)民主推荐与领导评价;
(五)考察与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民主推荐与领导评价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市委组织部具体指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竞争上岗要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市直单位党组织负责制定本机关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机关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干部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未经审核的方案不得实施。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报名工作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
在报名过程中,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每个职位的竞争人数不得少于2人,少于规定人数形不成有效竞争的,不再列入本次竞争范围,报名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单位党组织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的任职资格要进行量化打分。任职资格分由单位党组织根据竞争者的学历、现任职务及年度考核等情况,按百分制量化打分。
任职资格分=学历分+现任职务分+年度考核分
具体评分标准为:学历按研究生及以上20分、大学本科16分、大学专科13分、中专(高中)10分的标准打分;现任职务按副科长及主任科员20分、副主任科员15分、科员10分的标准打分;年度考核按近三年考核等次打分,每个优秀等次20分,每个称职等次15分。任职资格打分情况应在本单位公布。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要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四条 笔试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均为百分制,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知识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统一组织考试,原则上每年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单独组织进行。笔试成绩由市委组织部通知到各单位。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根据需要可采取答辩、演讲或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面试工作由单位党组织负责实施。
面试小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面试小组成员应当由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四章 民主推荐与领导评价
第十六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要进行民主推荐并量化计分。民主推荐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民主推荐由单位党组织负责实施,干部主管部门视情况可参与指导。民主推荐结果由单位党组织汇总并量化计分,民主推荐分应当通知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民主推荐分=推荐得票数×100÷参加推荐人数
第十七条 领导评价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对竞争者平时掌握的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每位竞争者按百分制评分,由单位党组织负责实施。
领导评价分﹦本单位领导成员评分总和÷参加评分人数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人员的综合成绩依据竞争者任职资格、笔试、面试、民主推荐、领导评价得分综合评定。综合成绩应当通知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综合成绩=任职资格分×10%+笔试总分÷2×25%+面试分×25%+民主推荐分×25%+领导评价分×15%
第十九条 单位党组织根据综合成绩,集体研究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与任职
第二十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单位党组织向干部主管部门呈报任职报告,推荐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和竞争职位适应程度的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的了解情况。
第二十三条 干部主管部门根据竞争者的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拟任人选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干部主管部门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四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干部主管部门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市委干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组织部的监督,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接受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监察局)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级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区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