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直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县处级领导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市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同一部门或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 在同一职位担任正职领导成员满5年的,应当交流;满8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担任副职领导成员满8年的,应当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
第六条 在同一领导班子中担任正、副职领导成员累计满8年的,应当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
第七条 参加工作以后一直在同一部门工作,担任领导成员满5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 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在同一职位担任领导成员满5年的,应当交流。
第九条 新提拔担任领导成员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
第十条 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三条 干部交流根据全市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干部交流可以在市直党政部门之间、部门与县区之间或党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五条 干部交流,要充分发挥干部的个人专长,有效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按照部门工作职能、个人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相近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交流工作应突出重点,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原则上每年交流的干部不少于应交流干部总数的30%,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保持领导班子的稳定性和单位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 结合干部交流工作,同一领导班子中领导成员的分工必须每3年调整一次,以提高领导成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领导班子的生机与活力。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直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委组织部提出交流人选及交流的初步意见;
(二)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三)市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市委领导或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与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提出有关要求;
(五)市委组织部按照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交流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交流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任职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并及时迁转行政关系、党的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视情况给予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干部调离时,不准携带公共物品;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交流干部离任和到任的有关事项,保证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市纪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市属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成员的交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