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我市医疗服务价格下调
本报讯【记者蔚军平】从本月1日起,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将执行下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新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下浮幅度为10%至25%。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我市物价、卫生部门对市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成本测算和审核,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后,决定对市、县(区)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按行政级别分为三个等级:1、市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在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基础上下浮15%。2、县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基准价在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基础上下浮25%。3、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在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基础上下浮10%。此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级医疗机构在执行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基准价时可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15%。
据了解,此次执行市级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的市级医疗机构包括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传染病医院,解放军68202部队医院,四○七医院。执行县级服务价格基准价的县级医疗机构包括各县区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站(所)、博爱医院、新天坛医院以及海林厂职工医院等企业职工医院。为了便于患者和社会的监督,物价部门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在门诊、住院部以临床科室为单位分别公示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向患者免费提供医疗服务费用清单或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