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涉枪、涉爆行为,不但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但由于我市部分边远山区的农民法治观念淡薄,不知非法持有、制造、买卖猎枪、土枪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因而时有涉枪、涉爆案件发生。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唐某某等4位被告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和韩某非法携带土枪,不慎将同伴误伤的两起案件,就是典型的由于不知法而引起的涉枪犯罪案件。
自制土枪触犯刑律
2007年9月的一天,秦州区某村的农民唐某某自制一支土枪后,以3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村民马甲,后又购得原材料自制一支土枪使用。破案后查缴唐某某土枪一支,并扣押枪支配件枪管、枪栓、弹簧等。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
2007年10月的一天,秦州区某村的宋某某自制土枪两支,将一支以260元的价格出卖给本村的马乙,另一支供自己使用。破案后查缴宋某某土枪一支,扣押配件枪管一根。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
2001年,马乙从他人处购得“火鸡公”牌土枪一支,后又将从唐某某处购买的土枪以120元的价格转卖给马甲。破案后在马乙处查缴土枪两支,在马甲处查缴土枪一支,经鉴定“火鸡公”牌土枪没有杀伤力,其余两支土枪均具有杀伤力。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马甲、马乙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马甲、马乙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具体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马乙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马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持枪打猎误伤同伴
今年46岁的韩某,是秦州区皂郊镇刘家沟村的村民,2007年10月25日晚上10时许,韩某和同村的周某各自携带自己的土枪,与另外一人一同在王家山村的杏树台上打猎时,韩某误将周某击伤,韩某随即将周某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及秦州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周某头面部、胸部、右股骨上段软组织内存留金属异物属轻伤,后经公安部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韩某持有的枪支具有杀伤力。
事发后,韩某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今年4月被刑事拘留,后又被逮捕。今年9月初,秦州区检察机关指控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报记者肖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