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各地要从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中为每个街道(乡镇)、社区聘用2-3名劳动保障协管员,专门协管再就业和城市低保工作。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八)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户籍、党团组织关系、档案关系接转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十九)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扩大到所有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制定。
(三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三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就业再就业给予适当补助。
(三十二)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不足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十三)严格按照专项管理规定,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及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经费补助等。
七、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一把手责任制,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推动机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为了适应新形势,省政府决定将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调整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对领导小组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上述机构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对其所办的就业服务中心和教育培训机构,在资质认定、劳务输转、提供小额贷款、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