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建立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社区与担保机构签订信用担保协议,由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建立信用社区公示制度,信用社区实行动态管理。
(十四)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率高的培训单位作为定点机构,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十五)推动全民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创业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开发新岗位,促进再就业。在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加挂创业开业指导中心,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创业活动,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企业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十六)加强我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驻外劳务管理机构要组织劳务输出、收集劳务信息、处理劳动纠纷、提供就业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跨省劳务输出数量较多的地方,原则上由劳动保障部门在主要输入地统一设立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具备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八)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地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把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要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具体措施。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四、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加强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地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社会失业率、登记失业率以及超过24个月未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人数增幅等相关数据,并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数据和社会稳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量化分析,以确定本地区不同时期的失业预警线,失业人员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进行预警,并报请政府采取措施缓解矛盾,减少或杜绝因失业压力造成的不稳定因素。
(二十)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