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开辟再就业市场,鼓励支持自谋职业者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因地制宜创办再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资源枯竭和破产企业职工发展多种经营。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贴息的范围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所有项目。具体为: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零售批发、家庭装修、农牧业科技研究开发、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家禽牲畜饲养等。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临时性资金需求,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人实际资金周转期限确定不同的贷款期限,不再将贷款期限全部统一为半年、一年。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灵活就业管理,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的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灵活用工合同,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财政部门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凭证核拨补贴资金。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为其申报。
(六)建立再就业援助长效制度。要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