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清水至嘉峪关高速公路九标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马某,在业务往来中,收受有关单位现金7.5万元。12月12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受贿罪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控诉,2004年3月,马某与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商谈物资订货合同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对方索要现金1.5万元。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按照马某的要求,将1.5万元现金存入马某的个人银行卡上。
2004年4月,马某与陇南宏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及施工负责人签订了596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马某以降低陇南宏达公司2%的工程管理费为条件,向陇南宏达公司施工负责人李某索要6万元。同年5月16日,李某将6万元存入马某提供的个人信用卡上。 在法庭上,马某辩称,他所收的7.5万元,项目部的其他领导知道,并且这些钱大多用在了项目部业务往来中的请客送礼上,并没有落入他个人腰包。马某的辩护律师为马某作了无罪辩护。该案法院将定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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