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社会化是一个进步
一位法官介绍,我省司法实践中有三成以上的案件需要司法鉴定提供证据。而司法鉴定结论被称为“证据之王”,在诉讼中往往会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目前,经过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我省有9家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取得合法的司法鉴定资格。
尽管司法鉴定被“定性”为一项“公共服务事业”,不作为纯粹的“竞争性”行业,但是在公检法系统的鉴定机构全面退出之后,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毕竟会出现:省司法厅法规处处长日前告诉记者,《决定》实施以前,我省每年大约有2万多起鉴定案件,公安系统设立的鉴定机构就占案件总量的70%。
一位法律专家指出,这么多鉴定有好大一部分将交给社会鉴定机构,基于各家鉴定机构资质、实力、人员素质等各有差异,鉴定的质量当然会良莠不齐,甚至一案结论各不相同的现象也可能发生,在司法鉴定市场的培育阶段,少数鉴定机构为眼前利益放弃客观和公正,的确难以避免。但是,司法鉴定社会化之后,不管是对于执业鉴定人,还是鉴定机构,都是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法律制约。如果某鉴定人做了伪证,他自己将面临经济赔偿、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所在的鉴定机构,将被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业内人士指出,在司法鉴定市场的成长和成熟中,一些机构将被淘汰,一些将真正以优良的服务获得优良的“口碑”。应当看到:以前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垄断行业,不论这些鉴定机构的实力、信誉怎样,当事人也必须由这些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今,社会化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经济上自负盈亏,并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那些实力及信誉不好的鉴定机构,则将最终退出鉴定队伍。
要实现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目标,就必须保障鉴定职能的独立和鉴定人的中立。长期以来,人们对司法鉴定中的“自侦自鉴”“自审自鉴”,以及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置、案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等颇多诟病。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司法机关中分离出来,还原为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无疑是中国司法的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