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把他的19平米门面房一间租给我使用,期限为3年,年租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我按时给付租金。2003年7月,突然有人来要求我尽快腾出此房。当我据理力争时,对方即向我亮出了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关于该门面房的购房合同,和在房管部门办理的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我一下子怔住了。按理说张某在售出此房前应该跟我打个招呼才对呀。我跟来人提出要继续租赁此房的要求,但被对方一口回绝了。情急之下,我想起了曾听人说过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请问,房屋所有权变动后,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晓菊
晓菊朋友:
你遇到的问题,正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关系成立之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即第三人主张租赁权,因为受让人所取得的财产是负担租赁权的财产。
“买卖不破租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即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必须原属有效且因期限未满仍将有效。二是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应该在租赁期间。
你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出售房屋的时间又是在你租赁该房屋期间,所以完全符合“买卖不破租赁”所必需的条件。依据《合同法》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之规定,你仍然享有租赁该房屋的权利,新的房产主人无权要求你“尽快腾出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