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甘肃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1.放宽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均可进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2.放宽准入条件。放宽登记前置审批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放宽投资人和企业名称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可以投资兴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企业可以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用语。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均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3.实行公平待遇。各级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资源分配、上市融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安排使用的各类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均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政策。
二、加强财政支持,实行税收优惠4.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并逐步增加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与原有扶持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整合使用,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产业集聚区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贴息和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严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由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依照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5.对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抵免(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公有制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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