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凡符合《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鼓励勘查、开采的区域和矿种,均允许有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其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五、发挥政策导向,优化产业结构15.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企改革。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支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效益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各级政府要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好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16.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鼓励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建立协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的科技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政府科技计划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
17.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商贸、交通、旅游、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以及各类中介机构等现代服务业。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类社会事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的现代服务业和各类社会事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8.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对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和经营权;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给排水网、电网、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吸收非公有资本参股。
19.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出口规模。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引进国外及境外的资金、技术、设备、管理和品牌。非公有制企业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进出口商品配额、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退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资金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六、鼓励公众创业,完善社会服务20.积极倡导公众创业。认真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官兵、大中专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和政策支持。对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自主创业的,要加大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应提供开业贷款担保。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允许本省在职人员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入股。
21.鼓励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用事业收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从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转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统一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低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发社区服务业、兴办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社会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