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目的是向社会释放积极信号,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提振房地产市场发展信心。《意见》围绕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有效需求,明确了30条具体措施,基本上破除了当前遏制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障碍,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在棚户区改造方面。棚户区改造作为拉动房地产投资和消化存量商品房的重要抓手,成为精准施策的重中之重。一是在用地方面,确保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二是在规划方面,对人口密度较大城市中心区域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三是资金保障方面,在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基础上,引入农业发展银行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发行债券融资,建立棚户区改造社会多元参与模式。四是改造安置方面。要求县区政府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提出研究制定货币化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政策。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改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改变以往实物补偿为主,向货币安置为主转变。要求县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通道,实现住房存量资源的优化配置。五是解决货币安置“钱从哪来”的问题,除拆迁补偿以外,明确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均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通过货币化安置,既能解决棚户区安置的房源问题,又能消化商品房市场存量,也让群众有更多选择。六是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由原来确定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进一步扩大到城中村、建制镇、新型城镇化试点乡镇和试点村。
二、在鼓励商品房开发和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方面。《意见》着眼于鼓励商品房开发和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进一步放宽商品房开发和住房消费政策限制作为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的积极信号。一是明确在落实好国家住房信贷和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贷款买房政策基础上,放宽开发条件,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取消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的限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建立规范高效的开发项目审批流程,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二是对商品房交易给予税收优惠,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和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分别执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和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为准。三是降低商品房预售门槛,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完善用地管理和土地供应方面。一是调整土地出让方式,在土地出让方式上综合运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推动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对新出让的土地,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最长不超过一年,并优先配置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二是优化土地转换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引导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推进房地产产品结构调整和多元化发展。
《意见》的出台,将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带动作用,在当前经济下行形势下,我市适时调整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抑制性政策,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将对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起到积极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