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筹资筹劳情况。筹资筹劳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把筹资筹劳的情况如实填写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并分发到农户。村委会在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时,必须向出资出劳人开具出资专用收据或出劳用工凭据。对相邻村共同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所需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统一安排,不得额外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资金管理。通过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必须以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名义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与其它集体资金混存、混用;必须用于筹资筹劳确定的专门项目,项目之间不能混用、平调和挪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筹资筹劳纪律规定。严禁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严禁用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代扣筹资筹劳款项;严禁把筹资筹劳作为固定项目。对于违反规定向村民筹资筹劳的,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并可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必须严格落实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筹资筹劳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的,要责令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强制村民出劳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当地本年度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情节严重的,要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农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筹资筹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把筹资筹劳作为农村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反规定组织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的人和事进行曝光,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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