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发〔2010〕127号
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
函询和质询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关于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函询和质询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行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函询和质询制度,是坚持实事求是、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着眼于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和勤政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一项制度和机制创新,对拓宽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强化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把这项制度贯穿于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之中,切实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
函询和质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函询和质询应当从关心爱护领导干部的角度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立足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和勤政意识,督促领导干部及时有效纠正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防范和遏制领导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函询和质询的对象主要是全市县级党、政、群机关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干部及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可以对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或质询。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和工作正常开展,群众意见较大的;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或突发事件重视不够,处置不力或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五)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违反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制止的;
(七)其他方面需要进行函询或质询的。
第五条 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或者性质轻微、情节简单、本人能以书面形式说清楚的问题,可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程序为:
(一)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函询建议,报市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二)向被函询的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单》,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单》后15天内,对所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七条 对性质比较严重、影响较大、情节具体、不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问题,或者对函询对象两次以上回复不满意,或者无故不回复或拒不回复函询的,可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质询。质询可采取会议质询或书面质询两种形式。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会议质询的程序为:
(一)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质询建议,报市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
(二)召开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质询事宜;
(三)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前15天向被质询的领导干部发出《质询通知单》,要求质询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准备;
(四)召开市纪委全委会议,由全委会提出质询,质询对象就质询的问题进行认真回答或解释说明。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书面质询的程序为:
(一)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质询建议,报市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二)向被质询的领导干部发出《质询通知单》,要求质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回答或解释说明;
(三)质询对象在收到《质询通知单》后15天内,对所质询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答或解释说明。
第十条 领导干部的函询、质询回复材料,要及时呈送市委分管领导审阅。对回复材料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线索清楚、情节严重的,其回复材料还要呈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
第十一条 对函询、质询的问题,领导干部本人在回复中说清楚,经组织核实为失实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领导干部本人在回复中已经说清楚、确实存在问题的,视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对函询、质询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 函询或质询对象认为函询、质询事项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单7日内书面说明情况,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后,可对涉密内容不作答复或以适当方式进行答复。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接受函询或质询,必须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或变相追查反映问题的来源,不得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群众。对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视情节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函询、质询对象的回复或解释说明材料,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备查。
第十五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对所属科级干部进行函询或质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函询通知单
2、质询通知单
主题词:党风廉政 函询 质询 办法 通知
抄 送: 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
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22日印发
(共印180份)
附件1:
函询通知单
同志: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函询和质询的暂行办法》规定,请你就以下问题在15天内作出书面回复:
请将书面回复材料于 年 月 日前寄送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地址:天水市秦州区环城中路6号,邮编:741000)。联系电话:8271564。
特此函询。
市纪委、监察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询通知单
同志: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函询和质询的暂行办法》规定,现就以下问题向你提出质询(市纪委于 年 月 日 时召开全委会议,就下列问题向你提出质询),请你在15天内认真作出书面答复(请你认真做好准备,接受会议质询):
请将书面答复材料于 年 月 日前寄送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地址:天水市秦州区环城中路6号,邮编:741000)。联系电话:8271564。
特此质询(特此告知)。
市纪委、监察局(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