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发〔2010〕126号
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强化落实强农惠农财政
补贴资金“一册明、一折统”监督管理
办法》和《天水市规范执行村民“一事
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制度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天水市强化落实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册明、一折统”的监督管理办法》、《天水市规范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制度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强化对落实“一册明、一折统”的监督管理,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等问题的重要途径。建立对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制度监督管理办法,能够有效规范农村筹资筹劳活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一册明、一折统”和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监管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抓好两个《管理办法》的落实,严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努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天水市强化落实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册明、一折统”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一册明、一折统”是规范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为了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乡、村两级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强化对落实“一册明、一折统”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的强农惠农政策有关规定,安排的直接发放给农民用于发展经济和保障生活的各类补贴和补助资金,以及今后增加的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各项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册明”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天水市农村居民公共财政补贴明白册》,将应该向农民发放的各类补贴的项目、标准、金额、政策依据和领取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以“一册明”的方式通知到户,使每个农户做到心中有数。“一折统”是指由发放补贴资金的金融代理服务机构按照实名制的要求,为农户开设一个存款账户,将各种补贴资金集中到一个存折上,以“一折统”的方式直接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第四条 实行强农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规范透明,集中统一、按时发放,封闭运行、确保安全,以人为本、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严格落实补贴资金安全封闭运行的管理规定。县区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在当地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强农惠农资金特设专户”。收到省或市下达的强农惠农资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必须划入“强农惠农资金特设专户”;在15个工作日内必须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乡镇,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户”,或者由县区金融代理服务机构直接打入农户“一折统”存折账户。
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到本乡镇委托的金融代理服务机构开设“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户”,通过专户直接向农户发放补贴资金,保证补贴资金在县区特设专户——乡镇资金专户——农户“一折统”的链条中封闭运行。
第六条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补贴发放的范围、对象、标准、数额。对各项财政补贴资金,都要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和要求,逐级审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额,由乡镇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补贴发放花名册》,然后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的原则,将资金打入县级财政专户或乡级财政专户,用“一折统”的形式发放到农户。
第七条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公开透明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成《补贴发放花名册》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张榜公示,防止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冒领、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确保发放范围、对象、标准、数额的真实、准确。
县区要以乡镇为单位在本县区新闻媒体或用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乡镇要以村为单位,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村级要以户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分村、分户《补贴发放花名册》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必须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提供给金融代理服务机构。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强农惠农财政补贴明白册》和落实互换规定。《强农惠农财政补贴明白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财政所留档备查,一份由农户自行保管,作为农户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的依据。每年7月底、次年3月底之前,每半年一次,在乡镇财政所指导下,由乡镇包村干部和村干部负责集中填写和互换。
对需要发放到特定人群的惠农补贴资金,包括工资性收入、养老金、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社会救助金和抚恤金等补贴,可根据本人申请,经县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单独发放一个存折,但必须在《明白册》中注明。
第九条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对强农惠农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职责。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每半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认真研究解决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市、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本级职责范围内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和乡镇驻村干部、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代理服务机构对补贴资金的及时准确拨付发放和安全封闭运行负直接责任。
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专项审计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相关违纪违规案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严格遵守补贴资金发放“六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擅自改动《明白册》中的补贴标准和数额;
(二)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用补贴资金抵扣村级组织向农户筹集的任何款项;
(三)不准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补贴资金;
(四)不准由村委会集中保管《明白册》或农户存折;
(五)不准村干部统一领取村民的补贴资金;
(六)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现时间。
对违反“六不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进行严肃查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规范执行村民“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工作制度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是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解决村内公共事务的新机制。为了有效规范村民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村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进行乱摊派、乱集资,或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代扣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必须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坚持谁受益、谁议事、谁出资出劳,受益主体、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必须相互对应。
第四条 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上规定确定筹资筹劳范围。筹资筹劳的范围是: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下列项目不得纳入筹资筹劳:大中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乡级及以上道路建设项目;教育、计生、优抚等社会公益项目;农村电网改造后的户外线路及设备管护与维修项目;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用于偿还债务、企业亏损等不属于村民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第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筹资筹劳的对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的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的受益劳动力,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
五保户、现役军人、退役伤残军人、在校就读学生、孕妇及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六条 必须严格执行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筹资筹劳必须严格实行上限控制。
筹资的限额标准为,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县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在3000-4000元(含3000元)的县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县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元。
筹劳的限额标准为,每年每个劳动力筹劳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因故无法按时出劳的,可以请人代劳或者以资代劳,但每个劳动力每年以资代劳不得超过4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按每个标准工日40元计。
第七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由村民自主确定筹资筹劳方案。讨论通过筹资筹劳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农户或2/3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实行一户一票,在有过半数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严禁以村支部会议、村委会会议、村干部会议的方式讨论通过筹资筹劳方案;严禁由乡镇驻村干部或村干部自行决定筹资筹劳方案。
第八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筹资筹劳方案。筹资筹劳方案由村级讨论通过后,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再报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复审,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如遇到抢险救灾等突发性紧急任务需要村民出资出劳,可根据实际承受能力,由村委会临时决定村民出资出劳的标准和数额,待紧急情况处置之后,由村委会将临时筹资筹劳的情况补报乡镇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