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关于开展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2010年“两会”召开在即,春节即将来临,为了保障“两会”及春节期间辖区道路的安全、畅通、有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推动三城联创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人民群众渡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从2010年1月10日至2月2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主要内容:(一)酒后驾驶机动车;(二)车辆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机动车乱停乱放、随意掉头、不按分道行驶;(三)机动车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四)机动车在禁鸣道路上乱鸣喇叭;(五)公交车辆不按站点停车上下乘客;(六)机动车辆超速、超载;(七)无证驾驶机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行驶。
二、处罚的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执行“五个一律”处罚规定:
1、对无证驾驶机动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上(含)的处罚。
2、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
3、对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一律予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4、对在限速70公里/小时及以上限速路段车速超过限速50%以上的驾驶人,或在限速60公里/小时及以下限速路段车速超过限速70%以上的驾驶人,一律并处吊销驾驶证处罚。
5、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一律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同时,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的,一律处300元罚款;对超过额定乘员2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每增加10%加处3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2000元。对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情形经处罚不改的,第二次超员一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三次以上一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二)对机动车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对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记1分;对乘坐人员处以20元罚款。
(三)在禁鸣区(秦州区民主路、建设路、大众路、解放路、青年南北路、合作路;麦积区渭河南北路、天河路、埠北路、陇昌路及五县城区主要街道等)乱鸣喇叭的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
(四)对不按站点上下乘客的公交车、乱停乱放的其他机动车辆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拖移其机动车辆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扣留车辆。
(六)对骑乘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对摩托车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记2分;对乘坐人员处以10元罚款;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和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以50元罚款,记1分。
(七)对不按交通信号或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处以200元罚款,记2分。
各种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均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参与交通,对不服从公安交通民警指挥和管理,故意制造事端,造成一定影响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