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委办发〔2008〕106号
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天水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天水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全民创业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天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天水市范围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的公司、企业、中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非城镇居民等创业主体,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工商管理
第三条 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
两人以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允许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四条 凡以自有房屋(场地)或租赁房屋(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无法提供有效房屋(场地)证明的,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场地)权属证明即可登记。允许改制企业登记时提供原企业房屋(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申请集团登记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拥有三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六条 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只提供法定验资报告即可,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允许连锁经营企业持有效期内以总部名义办理的前置审批文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后,即可办理登记。
第七条 凡持《就业失业证》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第八条 市外投资者来我市经商办企业,其设立条件与本市投资者相同。登记时除依法提交身份证明外,不再提交投资者暂住证,不再查验其婚孕证明。
第九条 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度,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于登记;对农村从事为农业服务的机械修理、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前试营业一个月。
第三章 税收征管
第十条 调高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2000元调高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1500元调高为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调高为200元。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或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第十三条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享受期限为3年。
第十四条 对持有《就业失业证》的各类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缴纳税款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享受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为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商贸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安置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按省上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对投资兴办公共设施建设、环保或微利性项目的企业可享受如下税收政策:
(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对从事科技开发、服务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政策:
(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经认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 社会管理
第十九条 凡是非公有制资本在城市投资建设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费。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建设环保项目、科研项目的,免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费,减半征收本级留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一条 创业者在申报旅行社、饭店评星、景区升级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手续后,及时组织审核上报或批复。
第二十二条 对创业者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的,旅游主管部门积极给予规划、策划、论证等工作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在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同时,也可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受专业、行业的限制。降低农民注册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标准,乡村级协会为2000元,县级协会为5000元,登记费只收工本费,免收公告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投资以下文化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文化馆、博物馆和展览馆、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暂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采取“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简化手续,实行登记备案。对发展前景好、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文化项目,金融机构从资金信贷、文化部门从人才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章 人事劳动
第二十五条 大中专毕业生、城市长期失业人员、复转军人、残疾人、失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民工等各类失业人员都可申办《就业失业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人事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费。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开展人事代理,以正式员工标准建立人事档案,逐年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鼓励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民营企业需要招收引进高校毕业生的,可直接与毕业生院校联系,人事部门协调办理有关就业手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做好档案托管、转正定级、党团关系挂靠等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和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持《就业失业证》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其免费职业介绍的实际就业人数,向职业介绍批准设立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15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