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刑事拘留
天水市“9·23”交通肇事逃逸案情况通报
10月8日上午,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9·23”交通肇事逃逸案情况通报会。(天水在线报道)
2008年9月23日22时10分,天水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值班民警柴小虎接到“110”指令在羲皇大道派尔彩印公司门口一辆黑色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中撞倒行人后驾车驶离现场,向东逃逸。
逃逸案件发生后,天水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组织警力,全力侦破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此案。
肇事车辆
一、基本情况
接警后,天水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杨益、秦学武、柴小虎冒雨迅速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和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获知:肇事车辆为一黑色小轿车,车号不详,向东逃逸。办案民警根据路面碰撞遗留物确定肇事车是近期刚上市的日产东风尼桑小轿车,根据线索,大队领导立即组织全队民警,分四个组对秦州、麦积两区各大修理厂、收费站及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并在网上查询车辆信息,排摸嫌疑车辆。经过大量的调查、排摸、鉴定、取证等工作,确定肇事车辆为甘E·31358号小轿车。该车系天水天力特种管有限公司的车辆,大队采取以车找人的方式,初步查明驾驶人为孙某,犯罪嫌疑人孙某于9月24日22时归案。
事故发生地点
二、简要案情
经侦查认定:2008年9月23日21时30分,犯罪嫌疑人孙某驾驶天水天力特种管有限公司甘E· 31358号轿车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派尔彩印公司门口时,将吴某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时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驾车驶离现场,向东逃逸。
三、案件办理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 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规定,认定孙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呈请秦州公安分局批准,于2008年9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秦州公安分局看守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依法对孙某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遗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