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划,规范建设行为,塑造城市新形象,改善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的范围
市城市规划区及五县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违法建筑。
二、集中整治的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底进行集中整治,之后转入常规化管理。
三、集中整治的重点
凡违反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居民生产生活的违法建筑。
(一)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占压道路、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三)妨碍城市公共安全,堵塞消防通道,严重影响和破坏市容环境的;
(四)影响或破坏古街区、古民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的;
(五)不按有关审批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面积、层数、结构的;
(六)在承包地或宅基地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七)临时建筑使用期已满,未按期拆除的;
(八)其他违法建筑。
四、集中整治的实施
(一)集中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检查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整治决定。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国土、交通、房管、文化、公安、监察、名城办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
五、集中整治的要求
(一)凡属确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必须于今年10月底之前自行无偿拆除,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当事人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三)当事人对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违法审批建设工程的行为一律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
(六)集中整治期间,暂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工作。
六、集中整治的监督
广大市民要增强城市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支持配合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工作,主动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曝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集中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受理举报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受理举报电话:8629919 13893849721
天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