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礼县刑警队长酒后驾车、致人身亡后逃逸。日前,礼县公安局长及政委引咎辞职,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新闻见12月12日《深圳
特区报》)
下属酒后驾车肇事,上司为此引咎辞职,这种事情此前似乎并不多见,而有关公职人员违章驾车肇事的新闻却屡见不鲜:副镇长驾车撞死人后逃离现场、银行行长违章驾驶为推卸责任找司机顶替、检察长驾车连撞16人后逃逸……在这些人为的交通事故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当事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何曾见到有人为此主动引咎而承担领导责任?
固然,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这种事情发生在以维护公共秩序、保一方平安为己任的公安机关,影响是相当恶劣的。但同样的事情无论是发生在任何机关单位,部门首脑都难免其咎。为什么一些部门天天在讲遏制公车腐败,一些人照样在休息时间驾着公车四处招摇?为什么在反复进行先进性教育之后,还有人连起码的社会道德都不具备,不仅可以藐视交通规则,甚至在肇事后做出置人死活于不顾自己逃之夭夭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来?这些都反映出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权力失控,制度失灵。而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在这方面非但不是无咎可引,相反,在管理、监督、教化上有着不可推卸的失职、失察责任。
同样的一件事情,为什么在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人身上会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这说明,我们的干部问责制度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尚殛待规范。所谓“问责”,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对于技术上可以做到而没有做到的事情承担责任”。从表象上看,下属酒后驾车并酿成重大恶性事故,纯属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完全是咎由自取,与领导干部没有直接关系;再加上还没有具体的律法或制度强制规定领导干部要为下属的某种过失承担责任,无形中又让领导干部获得了“合法免责权”,这样连间接责任也可以轻描淡写。既没有法律责任,也没有直接领导责任,官员们也就心安理得地享受免责待遇了。而这实际上反映出的是一种传统“官念”:只要本人不触犯刑律,不违反党纪政纪,即便唯唯诺诺,平平淡淡,“太平官”照样可以当下去,“乌纱帽”就不会被摘下来。这样的“太平官”,能指望他们把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从而去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当一件具有一定影响的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强制性处罚的结果不能令各方都满意的情况下,就应该有人能负责任地站出来,以合适的方式来主动承担道义上的责任,以维护政府部门的整体道德形象。从这个层面上看,礼县公安局长引咎辞职,体现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体现了政府官员勇于对人民负责、对政府形象负责的权力意识,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稿源:红网)(作者:梅广)(编辑:潇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