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法院在审理两起案件时,扣押马某推土机长达759天、扣押王某某行车手续705天,给两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书,确认敦煌市人民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的司法行为违法。两案的申请人已向敦煌法院提出总共144万元的司法赔偿。
案件一:
推土机被扣759天索赔77万
马某称,2000年4月,敦煌市法院在执行一起承包合同案件时,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敦煌市法院于4月22日将马某贷款30多万元购买的推土机在阿克塞县某石棉矿就地查封,并交由该案被告王某保管。 后王某向敦煌法院提出解封申请,理由是被查封的120型推土机不属其所有。2002年4月27日敦煌法院作出裁定解除对120型推土机的查封交还马某。至此,马某的财产被无辜扣押达759天。
马某的推土机被扣押后银行贷款难以偿还。马某已依法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出77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案件二:
营运手续被扣705天索赔67万元
2001年12月,敦煌法院在审理王某某诉黄某租赁合同一案中,将申请人王某某开庭时提供的车辆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件长期扣留,后申请人王某某多次向敦煌法院要求退还车辆手续,但敦煌法院工作人员就此问题未能向申请人王某某作出任何处理,致使申请人王某某的各种行车手续被无辜扣押长达705天使其车辆不能及时审验和营运,造成经济损失。近日,王某某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出67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1月10日,记者就上述两案在敦煌市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两起案件敦煌法院的确办错了,早就应当纠正。2005年,敦煌市人民法院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进行了调查,并有了结果。现在酒泉中院的裁定下来了,是公正、正确的。 (记者 郑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