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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出台 骗购将被追回住房
(2006-1-12 11:41:10)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甘肃日报/西部商报  打印本页

  记者昨日从甘肃省建设工作会上获悉,《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

  以60~80平方米中小套型为主

  根据《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套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能超过20%,中小套型比例不能低于80%。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申请者职称不再是考虑条件

  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不再将申请人职级、职称作为考虑条件。根据《办法》凡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住房控制标准下限的住房困难家庭;属中低收入家庭,按照市、县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作为基数,家庭年收入在此以下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房屋被拆迁人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将优先。

  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达20年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达2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20年。

  购买适用房一年后方可出售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加上原有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住房控制标准上限,购买面积加上原住房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内的,按微利价购买;购买面积加上原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至少一年以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对骗购者可行政处分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房款,并可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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