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记者王朝霞)近日,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对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以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我省对粮食收购资格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具体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需具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5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及相应的保管能力,自有或聘用有粮食保管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筹措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能力,建立粮食收购台账。
全省各地粮食部门将依法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和履行相关义务的,一律不给予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应具备必要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粮食部门将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和检验仪器等进行实地核查。各地粮食、工商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坚决予以制止;对粮食收购资格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按制度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等统计数据,不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等有关政策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