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第三季度涉嫌违法药品、食品广告的公告
甘工商广公字[2007]4号
经对8月份全省33个电视频道和9月5日至9月6日兰州地区7份重点报纸发布的广告进行检查,发现了一批涉嫌违法广告。根据《甘肃省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第七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药品
(一)电视药品广告:
1.“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广告。该广告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2.“蚁黄通络胶囊”广告。该广告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3.“心舒胶囊”广告。该广告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4.“金败毒”广告。该广告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5.“出发六君生发胶囊”广告。该广告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促销等内容。
6.“久正百癣夏塔热片”广告。该广告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7.“蒙药三味檀香胶囊”广告。该广告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等内容。
(二)、报纸药品广告:
1.“阿丝曼除障则海甫片”广告。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等内容。
2.“冠心七味片”广告。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无效退款“,并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3.“复方黄柏液”广告。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4.“维阿敏白灵”广告。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有效率,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等内容。
5.“交大必荣乐脉片”广告。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无效退款“,并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等内容。
6.“国医圣方胶囊”广告。广告中含有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等内容。
7.“姚氏通络活血胶囊”广告。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
二、其它类别广告
电视、报纸食品广告:
1.“生命A蛋白”广告。该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食品的治疗作用等内容。
2.“金功夫早泄停胶囊”保健品广告。该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3.“四大金刚”广告。该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4.“V6胶囊”广告。该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5.“清华君威胶囊”广告。该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6.“奥复康”广告。该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7.“ET858芯活胶囊”广告。该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8.“男人肾活素”广告。该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等内容。
9.“角燕G蛋白”广告。该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10.“双奇”保健品广告。该广告中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利用消费者的名义作证明等内容。
三、主要违法表现
(一)药品广告:禁止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发布药品广告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使用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夸大治疗效果;利用专家、教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良文化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等。
(二)食品广告:夸大宣传;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品位低下,荒诞淫秽;含有不良文化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等。
上述涉嫌虚假违法广告严重扰乱了药品、食品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各广告媒体要进一步增强广告法律意识,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提高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鉴别能力,避免因虚假违法广告的误导宣传而上当受骗。
有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上违法广告,将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