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领导须申报收入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毛娜妮)3月29日,在兰州召开的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对象,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收入申报、离任审计等制度,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公民、法人等也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会议还审议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政府分别提请审议的《甘肃省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条例》解读
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重点预防
《条例》规定,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是:选拔任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资金管理、司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资金高密集领域、垄断性行业、新经济领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教育等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化工、交通、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易发职务犯罪岗位定期轮岗
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重点监督、定期交流或者轮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廉政考评,并建立考评责任制,对考评失察的要追究责任。发现职务犯罪隐患的,要及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和诫勉谈话,发现违法违纪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
领导要申报收入接受离任审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收入申报、廉洁自律、离任审计等制度。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要依法经营和管理,不得任用、聘用法律禁止从事管理工作或财务工作人员担任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媒体依法监督职务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检察、审判、监察、审计等机关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建议,有关部门收到建议书后应及时整改,将整改情况在30日内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从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贪污行贿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