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50万元,该院原院长孙正义将在白银过堂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见习记者郭玉红)1月16日,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简称兰大二院)受贿窝案成员之一的该院原党委书记丁桂荣涉嫌受贿案,在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丁桂荣收受50万元巨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受贿罪。法庭上,丁桂荣的委托辩护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尚伦生、律师梁芳提出,丁桂荣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具备受贿罪的双重行为,不构成被指控的罪名,不能把违纪问题评价为犯罪。并说,丁桂荣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不宜长期羁押,请求暂予监外执行。法院认为该案件案情重大,须综合评议后定期宣判。
2003年至2006年,在兰大二院住宅楼和医疗大楼招标及承建过程中,该院院长孙正义(副地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兰州某公司经理张某贿赂660万元,该院党委书记丁桂荣(副地级)收受建筑商贿赂50万元,该院基建部部长袁赞弟收受建筑商贿赂630万元,该院财务中心主任安曙光收受建筑商贿赂33万元,该院基建科副科长马罡收受建筑商贿赂120万元,该院基建工程部工程师姜健(女)受贿10万元。甘肃省检察机关认定孙正义、丁桂荣等6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案情,孙正义案被指定由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本月下旬开庭审理;袁赞弟、马罡、安曙光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姜健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最近将开庭审理。其中,丁桂荣受贿一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2006年8月30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指定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检察院于2006年11月13日移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控辩双方:
公诉人:
国家公诉人当庭指控说,2004年下半年,兰州某公司负责承建兰大二院医疗综合大楼土建工程及该院萃英花园家属楼工程。2006年2月底,该公司经理张某受兰大二院基建部部长袁赞弟指使,借拜年之机,给时任兰大二院党委书记的丁桂荣送去人民币50万元。丁桂荣收受此款后,将其中的15万元用于子女上学费用和其他家庭费用开支,将35万元一直放于家中。2006年8月28日,丁桂荣指使其子雷某借用其远房亲戚李某某身份证,以定期1年的形式将35万元存于交通银行。在检察机关调查中,丁桂荣交待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并将赃款50万元上缴。
国家公诉人认为,张某在承建兰大二院工程时分数次从该公司的财务上提出2000余万元的现金“摆平”兰大二院主要班子成员的个别人,送给丁桂荣的50万元巨款只是其中的一笔。而丁桂荣身为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但是,丁桂荣在侦查中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
行贿人是替袁赞弟送钱?
在该案件中,张某为何送丁桂荣50万元巨款一直是个悬念。
从国家公诉人当庭出具的证据看,袁赞弟在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中说,“因为丁桂荣工作上能把握大局、有能力、为人正直、生活严谨,是我尊敬和佩服的领导之一,在我做基建工作后,告诉我工作上要忍辱负重,任劳更能任怨”。为此,“想着应该用金钱感谢书记”。于是才有了他给张某做工作送钱的事。
尚伦生、梁芳认为,据此可以看出,真正想感谢丁桂荣的是袁赞弟而不是张某!张某在其证词中也承认上述事实。那么,袁赞弟要感谢丁桂荣,为什么要让张某拿钱?张某与袁赞弟等人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并且是互相牵制,互相利用,尤其是担任基建部长的袁赞弟让张某干什么他就得干什么,可以说是言听计从。正如张某所言,“袁部长给我安排了,我肯定要做,否则他就要为难我”。据此,张某拿钱给丁桂荣,表现出的是言不由衷和身不由己。所谓感谢丁桂荣只是案发后应付侦查或解脱自己的托辞而已。从送钱者的心态上分析,张某送钱的实质并不是为了让丁桂荣为其谋取什么利益,纯粹是为了满足袁赞弟的要求而已。
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丁无关?
尚伦生、梁芳认为,张某与丁桂荣相识是2006年二三月的事,此时,张某在兰大二院搞建设已达两年之久。丁桂荣尽管在某些程序上参加基建领导小组的会议,但不起实质作用。加之当时丁桂荣与张某并不认识,更不可能为张某谋取利益。因此,张某从兰大二院所谋取的利益与丁桂荣的职务没有联系。即使是在张某送钱之后,丁桂荣也没有实施任何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无论张某在兰大二院所获取的既得利益或将来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都与丁桂荣无关。
行贿人证言不能成定案根据?
尚伦生、梁芳认为,张某给丁桂荣送钱时,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关于这一点,张某虽然在证词中提到了他向丁桂荣提出了“以后的工作需要她多支持”的请求,但张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成立。按张某的说法,他说此话时,就他和丁桂荣两个人在场,而丁桂荣所有供述中均没有提到张某要求她“多支持”的话。可见,张某的证言是个孤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