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处级“为官”10年 易地轮岗
我省将正式启动干部交流制,新提拔担任县以上地方党政领导成员者,应先易地交流任职
本报记者李彦琴为您报道 昨日,记者从省人事厅了解到,我省干部交流将正式启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干部交流由我省各级党委及其人事部门组织进行。其中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领导干部,必须交流,新提拔担任县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我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八种情况必须交流
A、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B、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C、新提拔担任县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D、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E、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F、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纪检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G、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H、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四种情况暂缓交流
1、在交流的过程中,党政领导干部出现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四种情况时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