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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2部联合下发《意见》下岗从事个体免四税 |
(2006-4-11 11:39:53)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西部商报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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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商报讯(记者 王茗)昨日,甘肃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等22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国企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享受城市低保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均可享受相关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免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享受财政贴息
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自谋职业证》、失业登记证明、毕业证明,经劳动保障机构审核,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从事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劳务派遣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由用人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企业裁员向政府报告
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集中推向社会。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非个人原因,一般不得随意裁减退伍军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当地规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不得强行摊派收费
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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