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给建筑物命名划框框 面积是指标 手续不能少
兰州市一些建筑物及小区的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就胡乱起名叫大厦、花园或广场的历史即将结束。
9月20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民政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全市城镇建筑物名称的公告》,今后兰州市所有的建筑物命名都须严格按照省、市地名管理法规和有关标准到民政部门办理命名、更名登记手续,未经民政部门命名登记的建筑物名称,将不得向社会发布和使用。 “广场”面积不得小于2万m2 凡城镇中主要用于群众集会活动,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且有专用的配套建筑的广阔场地,可以命名为“广场”。
凡居民区、商住楼、综合楼及其他商贸建筑物等如用“广场”命名的,必须是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并有一个不少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比较集中完整的空旷场地,且必须有功能性限制,比如商务广场、文体娱乐广场、假日广场等。
居民区绿地超1/3可叫“花园”
凡种植和构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花木亭廊,可供人们游乐休息的公用园林或开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花木绿地面积占开发总面积1/3以上的居民区,可用“花园”命名。在市郊或远离单位及常住区兴建的具有住宿游乐功能的住宅休息区,每幢住宅的周围须有不少于2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才可命名为“别墅”。
靠山住宅区可用“山庄”命名
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专项或多项主导功能的建筑群,方可用“中心”命名。地处靠山或坐落在山区的住宅区可用“山庄”作通名,没有山或不靠山的不能以“山庄”命名。而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较为封闭,内部具有专项或多项功能的大型居民区或商贸、文体等建筑物群方可用“城”命名。
十层以上建筑可用“大厦”命名
具有一定规模和居住生活条件,专用于职工、老人、学生或外部人员短期居住生活且居住人员为动态性的住宅楼或住宅区可用“公寓”命名。凡10层以上的单体楼房或规模宏大、具有一定特色的群体楼房,如宾馆、饭店、商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办公住宅等专用楼房可用“大楼”、“大厦”命名。 擅自命名不予编码门牌 凡新建居民住宅区、商住大楼、综合性大楼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的名称,产权人在办理项目规划设计之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和标准地名登记手续,凡未经批准的,不得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书中使用,民政部门也将不予编码门牌。对原有且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产权所有单位必须从即日起三个月内到民政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另外,对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违背国家地名命名原则的建筑物名称要进行更名。正式启用的建筑物名称,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进行书写,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或已淘汰的异体字,杜绝使用自造字。(记者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