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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06-3-7 12:19:42)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省政府网站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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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省民政厅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省公安厅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兰州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对储存危险、爆炸物品的仓库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证物品不流失、不损失、不发生事故。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省政府通过国务院向其他省(区、市)和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市州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省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州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省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区市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地震灾区的市州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区市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省地震局、省民政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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