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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06-3-7 12:19:42)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省政府网站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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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协调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省红十字会协助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治安保障 武警甘肃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厅、武警甘肃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省商务厅、省粮食局调用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省商务厅、省经委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对确需调用国库战略储备物资用于救灾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和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共同以省政府的名义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调拨申请。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灾民急需的救济物资。 629经费保障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确定公布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向省政府编报应急预算,并经省政府批准,动用省级预备金,做好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应在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社会救助与接受外援 省政府通过国务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省红十字会将灾情及时上报中国红十字会,并视灾害程度发出救灾呼吁和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规定,接受、处理和分配境外红十字会及有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和省(区、市)红十字会提供的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 6213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省政府办公厅、省外事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甘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省外事办公室、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兰州海关对国外申请来甘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以及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依法作特殊处理,简化手续,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甘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甘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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