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药品零售经营者:
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切实规范药品零售经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药品经营活动。零售药店应当依据证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认真做好经营场所、公用设施消杀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并落实好防护措施。
三、加强进店顾客防疫管理。零售药店应当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健康码和口罩佩戴提示,配备测温设备、消杀用品,设定安全等候线。严格落实进店人员测温登记、查验健康码、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对体温超过37.3℃的,应及时向属地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切实做好“四类”药品实名登记。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和执业药师审方规定,并留存处方备查。全面使用“四类”(退烧类、止咳类、抗病毒类和抗生素类)药品实名登记系统,做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溯。
五、坚决维护药品零售市场秩序。零售药店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良好的药品经营秩序。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的,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