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未按时处理
天水公安交警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2016年第5号)和《关于依法查处未按时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天水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将协调地方人民法院支持申请强制执行交通违法罚款决定。
天水公安交警系统将定期排查交通违法未处理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车辆交通违法未按时处理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通知、告知义务,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加处罚款并依法书面催告,经催告仍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交通违法处罚决定,树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进而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相关链接一: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2016年第5号)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经常关注机动车交通违法情况,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自主查询,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三、凡2016年5月1日起查处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科学、合理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在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将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强制传唤、缉查布控等措施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建立“全民举报、社会监督”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长效奖励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审核落实处罚后,依据有关规定兑现奖励。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2016年6月2日
相关链接二: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未按时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2016年第6号)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依法查处未按时接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托省、市、县际执法服务站点和临时执勤点,采取定点查控、上路巡查和缉查布控等措施,对未按时接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车辆进行全面查控,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二、对3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一次记12分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或者违法行为逾期2个月未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对因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致使车辆未通过检验或者逾期未检验而继续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处200元罚款。被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补办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不主动接受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四、对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公告牌证作废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收缴该车辆予以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五、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逾期不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作出罚款决定后未按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法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