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公安局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水市林业局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水市畜牧兽医局
关于切实做好大型动物伤人防控工作的通告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管护,防止动物伤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天水市犬只豢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做好动物伤人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规范动物防疫。当前,正值春季动物集中免疫阶段,市、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疫技术人员要切实提高个人防护意识,严格落实动物保定措施,做到安全防疫、规范操作、高效注射。动物饲养人员、繁殖技术人员要观察掌握动物健康状况及发情情况,防止动物在情绪暴躁时伤人。
二、严禁放牧饲养。按照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要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饲养家畜的,一律实行圈养,禁止在山场、草地、林地、荒山、荒滩放牧。各县区要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教育引导养殖户加强饲养管理,坚决防止因放牧造成动物进入公路、铁路和街道,与行人、车辆抢道,或行人驱赶、车辆鸣笛引起动物惊吓而发生伤人纠纷或交通事故。
三、加强犬只管理。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呈上升态势。公安、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天水市犬只豢养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犬只规范管理,及时收容流浪犬,确保群众人身安全。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犬只豢养证》,带犬外出时要拴束犬链。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公园、天水湖和渭河风情线管理区等公共场所,严禁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火车站、汽车站和医院等单位,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四、远离大型动物。马骡牛等大型动物具有攻击性,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要加强交易市场的管理,确保在交易时不发生伤人事件。游客在动物园参观时应尽量远离大型动物,不与攻击性动物亲密接触。大型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在远离村庄、学校、医院等人群聚居区的地方进行饲养,避免动物伤人事件发生。进入林区和林缘区进行旅游、探险、采药、耕种等活动的人员,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防止野猪、黑熊、狼等大型野生动物攻击。
五、加强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要加强动物伤人防控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正确预防和避免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要通过对动物伤人事件的案例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动物伤人的应急处置能力。对可能造成动物伤人的潜在威胁,群众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六、密切部门协作。各级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控工作。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和家畜养殖的管控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做好无证犬和流浪犬的收容工作;林业部门要认真做好野生动物的疫病监测和大型野生动物出没情况预警;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和疫病防治工作。
七、严格责任追究。相关单位要按照《通告》要求落实责任,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动物伤人,要立即采取自救、求救或报警措施,解救后应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医院诊治。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玩忽职守造成动物伤人事件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水市林业局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水市畜牧兽医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