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买过期米 10倍索赔
天水两级法院:所购商品并未用于消费 判令超市只按原价退款
兰州晨报天水讯(记者王兰芳 通讯员彭爱铭)为了打击销售过期商品坑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不正当行为,天水男子钟某在天水某超市退货区故意购买过期商品进行货价10倍的索赔。索赔无果后,该男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近日,经天水两级法院审理查明,该男子购买的商品并未用于消费,其行为并非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同时也未对其造成损害,故不应10倍获赔。
经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天水市民钟某在位于天水市区的某超市购买了6袋10公斤装和置于退货区的21袋5公斤装大米总价604.80元。随后,钟某在超市外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州分局遂对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商场确实存在销售过期大米的事实,遂对超市进行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而后,钟某向超市提出了10倍的赔偿,经工商所主持调解未果,钟某便将超市起诉到秦州区法院,要求判令超市退回购货款604.8元,同时按《食品法》96条规定,以5公斤装21袋大米总价315元为基数给予10倍共计3150元的赔偿。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多次到被告超市踩点,购买被告放置于退货区的过期大米,并未用于消费,其行为并非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同时也未对其造成损害,故不应10倍获赔。另外,经原告举报被告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交纳了罚款3000元。现销售给原告的21袋5公斤装大米过期4天的事实存在,故应承担退回货款的责任。遂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超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原告钟某退回货款604.80元,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后认为,一审法院使用法律准确,判决得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