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一场打了9年的官司划上句号。
1992年9月14日,天水市秦城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三建公司)与天水市第一粮库签订两栋住宅楼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建公司将该工程的土建部分承包给李天蓉。工程结束后,在结算问题上双方出现纠纷,1997年1月14日,李天蓉将三建公司起诉到天水市秦城区法院,要求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998年11月23日,法院判三建公司清偿工程款等费用13万余元。三建公司提起上诉,1999年7月7日,天水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李天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天水市中级法院3次以便函形式通知秦城区法院中止对该案的执行。直到2000年11月7日,法院才正式下达裁定书,将再审该案。2001年5月4日,天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合同属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撤消一、二审判决。
2003年1月3日,甘肃省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要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2003年9月,省高院指令天水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天水市中级法院再审后并认为,本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甘肃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成立。
2005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审此案,并公开进行开庭审理。昨日,省高院对该案件作出宣判,撤消天水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该案件的民事裁定,维持天水市中级法院的最初判决。
(来源:西部商报/阮磊/徐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