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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岷山医院一起医疗事故的调查
(2005-11-9 12:49:39)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甘肃农民报  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然而,天水市岷山医院却违规聘用无医疗执业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致使该市秦州区六旬老太汪某死在手术台上。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变更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该医院赔偿汪某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等共计7.8万元。

  2003年8月22日,汪某因身体不适住进了天水市岷山医院。入院后被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和高血压。经一系列检查,医院在确定汪某并无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于23日将其送进了手术室,由该院聘用的“副主任医师”任某主刀施行 胆囊切除手术。在手术中却出现了意外,汪某突然心跳、呼吸骤停,血压为零,医院虽然采取了抢救措施,终因抢救无效致使汪某死在了手术台上。

  汪某去世后其家人悲痛欲绝,而医院则认为,汪某有高血压病史及脑缺血史,心电图提示ST—T改变,手术中冠心病突然发作致其心跳骤停,属心源性猝死。而家属却对此提出了疑义,双方于26日向天水市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9月29日,受天水市医学会委托,兰州医学院法医教研室对汪某遗体进行法医病理学解剖后,作出鉴定报告称,汪某的主要死因是房室重度脂肪浸润伴间质性心肌炎。12月9日,天水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该医院对手术中高血压病人手术危险评估不足,对心电图ST段的改变认识不足,在患者手术中血压下降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这些医疗行为都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岷山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汪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2004年2月9日,经省医学会审核,为汪某主刀的医生任某无医师资格执业证书,属非法行医。对此,天水市医学会以该争议经市卫生监督所立案调查构成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鉴定范围为由,撤销了对汪某医疗事故争议案所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之后,天水市卫生局对岷山医院作出了5000元罚款的处罚。

  听到给自己老人治病的大夫无医师资格执业证书,汪某家人特别愤怒,一纸诉状将岷山医院起诉到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进行索赔,秦州区人民法院在(2004)秦墩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中,一审判决岷山医院赔偿汪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2858.22元的40%,即45143.30元。对此判决双方均不服,同时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天水市中院在充分听取当事者双方的理由及查明事实后认为,岷山医院聘用无医疗执业资质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院方在为汪某诊疗中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判决该医院赔偿汪某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等共计112858.22元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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