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好心留他住宿,他却趁机盗取朋友的钱财,不想天网恢恢,逯某终因盗窃罪被依法审判。 逯某是甘肃会宁县人,曾在市内某电脑公司打工。2005年5月3日,逯某在其朋友李某租住的处所留宿时,借机盗得李某现金15万元,并用所盗赃款为其购买了摩托车、电脑、戒指、手机、数码照相机等物。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逯某处追回现金80950元,赃物折价计31460元,其余金额被逯某挥霍。 2005年11月4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逯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无视国法,盗窃作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被盗赃款(物)追回较多,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最终判决逯某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