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投巨资于2003年8月在新城区建成的广场,因领导认为标准还不够高,在今年10月中旬又扒掉地面重新建设,其新建总投资达1500万元。当地群众说,作为一个人口不到19万的县级市,这种做法实在是劳民伤财。
“三拍”项目(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最后拍屁股走人)引发的此类“决策伤民”的事情绝非个案。
然而,如此不合理的“伤民决策”,在现实中却陷入了“上级监督不了,平级不能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泥淖。从制度层面考虑,这种尴尬现状,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缺失,公民个人无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检察机关也只能安于“事后监督”。因此,遏制“决策伤民”,应尽快导入行政公益诉讼机制。
外部行政公益诉讼是撩开“决策”隐蔽面纱、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制保障。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数以千万元计,“决策”危害公共利益不证自明,当然,这已经不仅仅是“过失”所能搪塞过去的。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这种法律监督一般只存在于行政诉讼的“事后监督”之中,也就是说审判活动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方可介入,而“决策”往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出现,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往往不容易被发觉。如果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显然是未雨绸缪的良策。
此外,宪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说明,如果赋予人民行使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并不违反宪法的精神要义。
1997年12月3日,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案件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也已初步证明,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职责是必要的。(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