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从土地供应等六方面提出配套政策,加速惠民政策落实。
3年内特困户将全部住上廉租房为了让特困户能住上廉租房,对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进行了划定:对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保障对象,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保障标准,3年内分阶段做到应保尽保。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造以及鼓励社会捐赠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内。
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凡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回购。省政府重申,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买人可转让,但应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单位集资建房房源照顾困难户单位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实施。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回购后用作廉租房。
改造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对城市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加快改造步伐,对旧住宅区进行综合整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应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市州,还可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限定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比例为加速住房惠民政策兑现,省政府提出了六项配套措施。其中,提供优惠政策并保证土地供应,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各界可向政府捐赠廉租房房源或投资建廉租房、经济房,政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省政府要求,对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