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讯(记者陈爱荣) 4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理由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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