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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与传统房产管理的区别 |
(2005-12-2 11:33:17)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天水日报 高秉钧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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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作为住房制度的重大改革,与传统的房地产管理相比,从观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内容、广度和深度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管理体制不同
传统的房地产管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行政手段,直接进行福利型的封闭式管理,管理单位是终身制。物业管理则是专业化的物业企业通过市场由业主选择,通过合同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实行聘用,用经济手段进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偿服务。
二、管理内容不同
传统的房地产管理一直以单一的收租养房为主要内容,管理内容单一。实际上,由于是福利型的低租金,收了租也养不了房,需要政府的大量财政补贴,盖的房越多,管的房越多,包袱就越重,形成恶性循环。物业管理则是对房屋设备设施等实行多功能、全方位、综合性经营管理与服务,既管物又服务于人,以对物业有形的“物质”管理为基础,以物业的业主和使用人为核心,展开与之相关联的各项服务与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通过自身的经营渠道,形成正常的造血功能,以业养业,政府不给补贴,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
三、所管房屋的产权结构不同
传统的房地产管理,不论是政府还是单位管理的房屋,产权为国家或单位所有,是公产。使用人仅是承租者而不是产权人。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产权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家或单位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个人产权已占到80%以上,已形成个人产权为主体的产权格局。
四、管理机制不同
传统的房地产管理是管理者按自身的意志去管理用户,与用户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户无法选择管理者,很少有监督权,更谈不上决策权。物业管理则是产权人和使用人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通过市场竞争,双向选择。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产权人和使用人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物业管理企业与产权人和使用人是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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