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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6-7-29 8:07:57)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天水经委网  打印本页

市委发[2006]35号


中共天水市委 天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精神,全面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

   (一)放宽投资领域和准入条件。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均可进入。放宽登记前置审批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放宽投资人和企业名称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可以投资兴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企业可以使用原名称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用语。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均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鼓励和支持具备资金、经营管理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进行资产重组,做强做大,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各级政府要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好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三)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大力推进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规范招投标行为,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对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等办法,非公有制企业可经营市政公用设施的专营权和冠名权、广告位使用权和租用权等城市公共无形资产。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四)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除必须由国家主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外,其他社会事业领域向非公有制资本开放。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水利(水电)工程;可以采取参股、合资、独资等形式兴办科研机构;可以合资或独资兴办医院、诊所、农村水利事业;可以投资兴办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投标等方式投资经营文化设施,兴办国家倡导的文化事业或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积极支持非公有资本和有资质的社会各类人员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生育服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公益性服务事业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林业,推动森林、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创造条件。

  (五)鼓励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用事业收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从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转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统一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低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发社区服务业、兴办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社会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凡符合《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鼓励勘查、开采的区域和矿种,均允许有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其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加强财税支持,改善融资环境

  (七)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并逐年按财政增长比例追加,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产业集聚区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贴息和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严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依照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县(区)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八)认真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壮大发展。
    1.提高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从2006年4月1日起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对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10年前,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年前新办的非公有制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3.对非公有制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实行税收优惠。非公有制单位兴办的医疗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专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房产能够单独计价的,免征房产税。
    4.对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公有制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九)加强财政税收服务。财政、税务部门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财务培训、规范财务和纳税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服务,让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直接享受政府和中介机构提供的政策法规、信息资源利用、市场运作等方面的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税务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国家和省上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税收减免审批办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税务咨询、开展纳税辅导、办理出口退税、纳税人认定等涉税服务事项方面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优质服务。
    (十)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优化信用环境,为银企双方牵线搭桥,建立银政、银企长效合作机制,引导银行与企业之间加强沟通,定期举行座谈会,建立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合作伙伴关系,努力营造银行与企业双促双赢、良性互动的格局。
    (十一)加强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自然人创办担保组织,通过政府推动,逐步建立起“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的全市信用担保体系。
    (十二)鼓励和支持企业 在继续依托国有商业银行,巩固和发展银企关系的基础上拓宽思路,另辟蹊径,通过政府信用,与域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建立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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