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对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与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可以参加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优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推荐评选。成绩、成果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十四)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对志愿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由组织人事部门从人才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本科生2000元,大专生1500元。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要为这些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职称评定、劳动保障、档案、户藉关系托管等一系列服务。
(十五)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托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按县区、行业制定培训计划,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自主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部分企业的资源优势,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各类人员广泛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政府从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承担培训项目的有关高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组织引导较大企业经营者参加大专院校举办的工商管理课程进修班学习,每年安排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到国内非公有制经济发达地区或国外考察学习交流。各县区应把培训重点投放在农民工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方面,促进劳务经济快速发展。
(十六)积极为公众创业提供公共服务。要认真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类专家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原有专家待遇;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允许本市在职人员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入股,并保护其合法收入。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辞职到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工作的年限在职称评审时可连续计算专业工作年限。
(十七)加快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积极建设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信用评价、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协会商会等服务体系,力争5年内,在全市初步建立起体系完备、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监管合理的社会服务体系。每年从政府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及时推出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质优价廉项目。推动公益性和商业性服务事业发展,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服务。
(十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以产品、产业等为纽带,组建行业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
(十九)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按照党章的规定,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照党员数量、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组建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又有合适党支部书记人选的企业,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接近或超过50名的企业,可建立党总支;党员人数接近或超过100名的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先设立党小组,再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在没有党员、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上级组织可委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先帮助企业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并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努力创造建立党组织的条件。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也可实行行业管理、挂靠管理。对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的要通过协商明确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理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员组织关系,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接转工作,不得阻止迁转或拒收党员组织关系,保证党员能够参加党内组织生活。
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需求
(二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项目与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用地审批上享有同等权利。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投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可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十一)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可由其自主经营,也可进行租赁、承包、抵押和继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承包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免交土地出让金,承包期延至50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包。
(二十二)凡在我市投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市上保证用地需求,投资者可在两区工业园和适宜办工业的地方优先选址。其生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麦积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征地补偿费每亩4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比例承担。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按划拨方式的办法解决,并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发挥政策导向,提高发展水平
(二十三)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市、农业稳市、商贸活市、旅游富市、科教兴市”的发展战略, 积极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工业领域;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科技型企业;加快全市商业网点建设,建立营销网络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开发旅游区点、旅游基础设施等建设;加快传统服务行业的优化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逐步建立起非公有资本投资形成的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体系。
(二十四)实行“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加大工业园建设和招商引资力度。要将二十里铺工业园、东十里工业园、暖和湾工业园等其他工业园纳入甘肃省天水经济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构筑产业集聚、企业集聚、项目集聚的大平台。要积极吸引科技含量高、产品关联度强的大项目、好项目入园,走延伸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集成创新的效益型路子。市、县区两级财政要继续加大投入,抓紧实施已确定的配套设施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注重项目的落实、跟踪服务、开工和投产,狠抓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和项目投产率,力争每年完成项目实际投资的增幅达到50%以上。五县要立足自身优势,建设各具特色的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园。
(二十五)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充分利用我市果蔬、花卉、草产业、畜产品等农产品资源优势,加快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延长农副产品的产业链,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的经营格局。积极兴办农场、林场、养殖场、特色农家乐旅游地,发展种养大户,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催生、壮大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和规模效应。
(二十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出口规模。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引进国外及境外的资金、技术、设备、管理和品牌。非公有制企业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进出口商品配额、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退 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资金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二十七)引导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注重规模、提高效益的原则,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组建大公司、大集团,向集约化、规模化和集群化方向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大力发展专业化生产和特色化经营,积极开发“专、精、特、新”产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实施品牌战略,争创名优品牌,提高发展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十八)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鼓励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建立协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对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的科技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政府在科技三项费用安排上给予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申报国家专利产品的费用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天水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十九)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加快推进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制造(CAM)和辅助工艺编制(CAPP)及微机控制等有助于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技术的应用,加快现代化信息网络建设,积极实施企业上网工程,逐步推进企业网上交易活动。
六、强化政府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市、县区统计部门要认真研究,尽快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监测与分析,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十一)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监管方式。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继续改革审批制度,完善监管办法,规范监管行为,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加强宏观调控,依法履行好监督和管理职能,强化协调服务,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和办事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凡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积极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宣传。切实发挥好行政审批大厅的服务功能,推行一站式服务,一切年检、检验、鉴定、认证、资质审查及其他行业规范,都要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限时办结。